「羈押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智傑
許智傑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管碧玲
管碧玲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柯建銘
柯建銘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羈押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在所者得以號數代其姓名。 第十二條 在所者應以號數代其姓名。
一、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除特殊情況外,被控告的人應與被判罪的人隔離開,並應給予適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別待遇」。被羈押者為被控告之犯罪嫌疑人,並非判決確定有罪之人,因此不應有貶抑或傷害被告人格之懲罰。 二、姓名為人格權之一部分,以號數代替姓名似有侮辱、貶抑被告人格之嫌,且羈押制度目的僅為保全被告與證據,基於刑事被告無罪推定原則,以號數代替姓名似有逾越羈押目的之嫌,況且羈押環境與執行刑罰之監獄不同,不應帶有懲罰被告成分。 三、為維護人權,不應強制以號數取代被羈押者姓名,但為方便所內行政管理,可保留所方編列號數之規定,賦予法規彈性空間,避免傷害被告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