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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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放置具殺傷力之炸藥、爆裂物或毒氣之裝置於高速鐵路、捷運系統、車廂或車站內、航空機或航廈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鑒於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大眾交通運輸系統通勤人數與日俱增,其中去(102)年高速鐵路全年共計有44,525,754人次搭乘,今(103)年每月平均亦有近400萬人次搭乘;而台北捷運每日平均亦將近180萬人次搭乘。 二、我國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僅有針對劫機犯有處死刑之規定,沒有針對在密閉的高速鐵路、捷運、航空機上放置炸彈者處以死刑之規範,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打擊恐怖犯罪,確有必要將上述恐怖份子,處以最高刑責。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凡放置具殺傷力之炸藥、爆裂物或毒氣之裝置於高速鐵路、捷運系統車廂或車站內、航空機或航廈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