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廖正井
廖正井
賴士葆
賴士葆
謝國樑
謝國樑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楊麗環
楊麗環
孔文吉
孔文吉
徐耀昌
徐耀昌
王進士
王進士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鴻池
林鴻池
顏寬恒
顏寬恒
黃志雄
黃志雄
陳淑慧
陳淑慧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郁方
林郁方
陳根德
陳根德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碧涵
陳碧涵
邱文彥
邱文彥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徐欣瑩
徐欣瑩
黃文玲
黃文玲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正二
林正二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放置具殺傷力之炸藥、爆裂物或毒氣之裝置於高速鐵路、捷運系統、車廂或車站內、航空機或航廈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鑒於國人通勤習慣改變,搭乘大眾交通運輸系統通勤人數與日俱增,其中去(102)年高速鐵路全年共計有44,525,754人次搭乘,今(103)年每月平均亦有近400萬人次搭乘;而台北捷運每日平均亦將近180萬人次搭乘。 二、我國現行刑法公共危險罪僅有針對劫機犯有處死刑之規定,沒有針對在密閉的高速鐵路、捷運、航空機上放置炸彈者處以死刑之規範,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打擊恐怖犯罪,確有必要將上述恐怖份子,處以最高刑責。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凡放置具殺傷力之炸藥、爆裂物或毒氣之裝置於高速鐵路、捷運系統車廂或車站內、航空機或航廈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