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信用合作社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實質主管信用合作社之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非由財政部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