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薛凌
薛凌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高志鵬
高志鵬
蔡煌瑯
蔡煌瑯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氣象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十八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依本法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若一律不准已取得中央氣象局許可發布氣象或海象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亦得發布,則幾無任何氣象或海象可供發布,完全喪失鼓勵民間對於氣象或海象之研究觀測,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對於災害性之天氣,在程度上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因此雖允許非中央氣象局以外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發布,但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俾使民眾了解二者之差異以及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內容。爰增訂第二項後段規定。 三、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九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新聞傳播機構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應同時註明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 第十九條 新聞傳播機構對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預報或警報,均應適時據實廣為傳播;如有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後,應立即更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聞傳播機構亦常報導非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因此亦有必要規範,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亦即其報導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全銜或姓名,其有報導災害性天氣之預報者,則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第二十四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地震、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報導錯誤或未依規定方式報導,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一、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第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配合第十九條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