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羅明才
羅明才
吳宜臻
吳宜臻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得於三十日內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 依前項規定分別提出申請者,皆視為先申請專利之申請日同時提出申請。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新型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第三十二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一、基於鼓勵專利,放寬申請時限為三十日內申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視為一併申請。 二、同時二專利之申請人自是以發明專利為目的,迨發明專利申請通過後,自動消滅新型專利,不必通知申請人於二權利擇一。 三、原條文第二項存在原因已消失,刪除之。 四、增訂第二項限定不變相增加專利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