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許忠信
許忠信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淑蕾
羅淑蕾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產前檢查假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新增第六項。 二、為促進生育,保障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之權益,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新增女性受僱者於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以保障婦女及胎兒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