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明溱
林明溱
林正二
林正二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一、本條修正。 二、鑑於民國九十九年我國行政區域調整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久,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且醫師法相關規定刻已修正,護理人員法應比照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