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潘維剛
潘維剛
徐耀昌
徐耀昌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淑慧
陳淑慧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其法定繼承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無法定繼承人得指定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將遺屬請領規定簡化為得由法定繼承人請領,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