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陳根德
陳根德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廖正井
廖正井
王進士
王進士
林德福
林德福
蔡正元
蔡正元
李貴敏
李貴敏
徐耀昌
徐耀昌
曾巨威
曾巨威
孫大千
孫大千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郁方
林郁方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或地區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對方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不受本法規定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臺日雙方分別由亞東關係協會及交流協會簽署漁業協議,雙方同意臺日重疊經濟海域中劃設協議適用海域,各自管理本國漁船,為妥適因應,爰增列本條,將外籍漁船及從業人員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經營漁業,依該漁業協定(議)規定辦理,不受本法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