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潘孟安
潘孟安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許忠信
許忠信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之植物及礦物。 第七十六條 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為因應近來護樹爭議之認定問題,爰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珍貴稀有部分另新增具生態、生物、地理、區域間之人文、歷史代表性之樹木、藤蔓、樹林或綠籬等植物及礦物。俾供一定樹齡(例如四十年)、樹胸高(例如○.八公尺以上)、樹胸圍(例如二.五公尺以上)、樹高(例如十二公尺以上)等具有前述代表性或珍稀之樹木、藤蔓、樹林或綠籬妥善保護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