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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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一條之一 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能弭平通姦罪除罪化之爭議,對於夫妻之一方因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而違反性的忠誠義務,法律上能賦予配偶懲罰性慰撫金作為損害賠償之救濟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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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除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外,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為使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請求判決離婚的原告,不論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慰撫金,於茲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以符合追究配偶違背婚姻之性的忠誠義務之立法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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