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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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前項上網公告,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
一、直轄市政府預算及其重大建設案規模皆不亞於中央機關。直轄市議員職屬監督直轄市政府之預算及政策執行之人員,其財產申報資料宜應比照立法委員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爰增列直轄市議員應公告之。
二、新增第三項。本條文第二項雖明訂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上開規定有關公告期限、公告內容係以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或當年度申報資料,均未明確規範。為符合本法第一條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立法精神,爰擬具第三項規定,前開上網公告資料期限及內容,明文規定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以樹立公職人員廉政之風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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