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其邁
陳其邁
蘇震清
蘇震清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許忠信
許忠信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前項上網公告,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一、直轄市政府預算及其重大建設案規模皆不亞於中央機關。直轄市議員職屬監督直轄市政府之預算及政策執行之人員,其財產申報資料宜應比照立法委員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爰增列直轄市議員應公告之。 二、新增第三項。本條文第二項雖明訂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惟上開規定有關公告期限、公告內容係以申報人歷年申報資料或當年度申報資料,均未明確規範。為符合本法第一條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立法精神,爰擬具第三項規定,前開上網公告資料期限及內容,明文規定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以樹立公職人員廉政之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