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應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第八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一、修正文字。 二、使政府機關所提之未來四個會計年度以內所需經費均需經立法機關預算授權之程序。
第三十四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三十四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一、修正文字。 二、備查程序改為審查,以強化立法院預算監督功能。
第三十九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並送立法院審查。 第三十九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一、增修文字。 二、繼續經費之編列,需送立法院審查,經院會討論後,始得執行。
第五十四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除應立法院要求刪除或暫緩動支之繼續經費預算者外,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第五十四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刪除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免各年度實際執行預算情形有所異動,保留立法機關得於各別執行年度對其要求刪除或暫緩動支之權限。 三、法定義務支出,得依照其所應支應之金額,覈實動支,然其經費來源,以預算案年度收入支付足矣,故不得舉債支應。
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同意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但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第八十八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一、修訂第一項。 二、避免主管機關擴大解讀第八十八條「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之範圍,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須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同意,始得先行辦理;並刪除有關固定資產支出,須送立法院備查相關規定。 三、因刪除第五十四條關於資本支出相關規定,故於本條排除得適用於第五十四條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