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林國正
林國正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蔡煌瑯
蔡煌瑯
呂玉玲
呂玉玲
蕭美琴
蕭美琴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未改善情事於所屬網站,以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第四十九條 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一、評鑑為丙、丁等之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如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應令其停辦,爰將本條第二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以避免主管機關對品質不佳之老人福利機構裁處過於寬鬆,同時強化其行政裁量權確實用於保障弱勢老人之權益。 二、另外,為提供人民「知的權利」,方便民眾實際了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以利其審選老人福利機構之參考。爰修訂將不合格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及未改善之情事,公告置於所屬網站,免費提供民眾查閱,以利民眾取得正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