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佳龍
林佳龍
蔡煌瑯
蔡煌瑯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設備或他法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考量現今可無故窺視或竊聽他人隱私之樣態多元,為周全犯罪構成要件之適用範圍,故將「他法」納入條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