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一、適性教學的教材與教法具有多元性,教師勢必在課前準備更豐富的資料,才能滿足不同學生的不同需求。 二、少子化的結果,可為優質適性教育的最佳時機,讓每位學生均能享受學習的喜悅,得學習的效果,使學習不利或有學習障礙的學生,均能得到必要且充分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