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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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均採小班制,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一、為培養學生的個體自我發展、創造能力及其個別差異能受到普遍的關注與認同,應落實小班小校制。
二、小班制可增加師生互動的機會,並促進同學之間交往的感情,易於營造學習的溫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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