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均採小班制,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一、為培養學生的個體自我發展、創造能力及其個別差異能受到普遍的關注與認同,應落實小班小校制。 二、小班制可增加師生互動的機會,並促進同學之間交往的感情,易於營造學習的溫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