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柯建銘
柯建銘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修訂本條第三項。 二、明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針對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產生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