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柯建銘
柯建銘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前項之經費,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之。 第三十六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一、增訂本條第三項,明訂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授權學校訂定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等內容。 二、增訂本條第四項,明訂專科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