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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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前項之經費,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之。 | 第三十六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
一、增訂本條第三項,明訂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授權學校訂定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等內容。
二、增訂本條第四項,明訂專科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得由教育部獎補助款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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