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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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三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六條之三 高級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
一、修訂本條第三項,明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針對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產生適用爭議。
二、第四項文字修正,以符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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