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柯建銘
柯建銘
管碧玲
管碧玲
尤美女
尤美女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修訂本條第三項。 二、明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針對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以避免產生適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