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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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處所。 | 第二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經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他處所。 |
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召集相關部會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指定及經費來源事宜,決議「強制治療處所之指定及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並非社政體系所長,法務部已累積相當經驗,請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成立後由該部接續辦理)委託法務部代為執行;國防部所轄軍事監所收容人倘有相同情形,亦請內政部委託國防部代為執行。」爰修正本條第三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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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或委由法務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 第十條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召集相關部會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處所指定及經費來源事宜,決議「考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有關強制治療與矯正程序無關,所需經費暫由內政部編列,並於衛生福利部成立後由該部接續。」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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