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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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檢具下列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入學申請表。 二、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之組織。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檢覈及採認;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以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海外聯招會依本辦法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發。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第七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檢具下列表件,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分發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入學申請表。 二、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或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製作者,應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所成立之組織。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檢覈及採認;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採認。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海外聯招會依本辦法辦理港澳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發。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一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
一、查以香港澳門及外國學校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大學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業均納入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之,另考量以香港澳門及外國學校同等學力依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分發就讀專科以下學校者,現行實務無以同等學力申請分發之情形,爰修正第三項,增列末段以同等學力申請分發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並刪除現行規定「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等文字。
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至第六項,均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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