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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欣瑩
李貴敏
陳碧涵
林佳龍
連署人
黃偉哲
邱文彥
蘇清泉
葉宜津
尤美女
呂玉玲
賴士葆
林正二
陳唐山
王進士
陳超明
林國正
鄭天財Sra.Kacaw
楊玉欣
楊應雄
盧嘉辰
詹凱臣
呂學樟
蔣乃辛
羅明才
馬文君
蔡錦隆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大學校長於任期中屆退修年齡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均不得逾七十歲。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考量大學校院為留任優秀人才擔任校長之需求,爰增訂第二項,放寬校長於任期內或任期屆滿而獲續聘之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