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三、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私立大學校院之校長或有行政、人事權限及教師職務者。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增列本條第三款條文將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領有月退俸,再任私立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職員者應停領月退俸,以追求社會全體之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