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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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三、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私立大學校院之校長或有行政、人事權限及教師職務者。 | 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
增列本條第三款條文將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領有月退俸,再任私立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職員者應停領月退俸,以追求社會全體之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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