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淑芬
林淑芬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由於兒少受虐案中,施虐者多為父母、養父母,其中施虐原因又以缺乏親職教育比例達44%為最高,其次為婚姻失調而施虐,另近年來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對兒少施虐之比例也有8%至13%。為免施虐者於徒刑執行期滿後再度施虐,修正本條條文,令其於刑之執行期間進行輔導、治療,若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該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因此修改本條文之受保護者年紀。 二、近年來兒少受虐人數逐年增加,近三年兒少受虐致死人數也高達35人。惟近年來施虐者之手段日益殘忍,讓受虐者長時間處於高達七至十級的嚴重痛苦指數,甚至因此喪命,顯見施虐者之行為已達泯滅人性之程度,甚至較殺人行為更難容於世。過去此類案件多單以傷害之刑責處罰,為達遏阻之效,特修正本條文內容,明定凌虐兒童致死及重傷者之刑責,以高於傷害罪及重傷罪之刑度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