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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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新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
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即女性因生理期來臨,致使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但其年度病假額度將因此變相減少,已嚴重影響女性之權益,且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原意。
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排除在普通傷病假之外,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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