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不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新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即女性因生理期來臨,致使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但其年度病假額度將因此變相減少,已嚴重影響女性之權益,且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原意。 二、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生理假排除在普通傷病假之外,不與病假一起計算,以維護女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