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自來水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第一項每度用水費之計算基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六十三條 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盡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 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三項。 二、自來水事業為獨占之公用事業:而一般用戶於申裝時,即需繳納給水裝置之相關費用,包括水費、基本費二項之計收,其中基本費之計收,係以水表口徑為基準計算,惟此基本費制度,頻受社會質疑有變相加價情事。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就基本費訂定標準儘速檢討,及完備相關管理法規外;應配合提案修法,明訂自來水水費,不予計收基本費,改採從量計費單一計費方式。 四、計算方式,每度水費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