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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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之一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22人提案 : 一、1959年12月28日,我國政府派遣農技團赴越南協助發展農業,自此揭開對外援助之序幕。1961年政府成立「先鋒案執行小組」專責派遣農耕隊前往非洲國家,1962年擴大該組織為「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1972年「中非技術合作委員會」與「外交部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合併為「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海外會),專責我國對外技術援助工作,協助友好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其後伴隨國內經濟快速成長,政府於1989年成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海合會),對友好發展中國家提供各種經濟援助。嗣後基於援外業務日益專業,為整合援外資源,於1995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1996年1月15日,「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於當年7月1日正式成立。 二、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全球化的趨勢,跨國性的競爭與結盟造成全球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唯有透過國際發展合作才能解決這些問題,減低國與國之間劍拔弩張現象,開闢和平與希望的道路。數十年來,我國海外工作服務團成員兢兢業業地執行著發展工作,透過自身之專才,將台灣之各項農業技術落實至所合作國家之發展架構中,分享台灣由受援國成功轉變為援助國的寶貴經驗,友邦人民的感謝與肯定已累積不知凡幾,構成一份台灣熱情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之珍貴紀錄。台灣不僅不自外於國際建設的龐大工程中,雖然人力物資有限,但是藉由有效的統整與協調,配合台灣具有優勢領先領域的發展經驗,持續縮減貧窮、對抗疾病、提昇經濟,促成了一項又一項之傲人成就。 三、但殊不知此眾多援外人員於海外貢獻自身心力數十年後,返回台灣時皆多已屆晚年,而我國政府卻未對其提供應有之關懷及撫卹之照顧,對將其一生皆奉獻於受援助國家之人員極有不公。馬政府上任以來,向以「人權立國、照顧弱勢」著稱,卻未對其為國奉獻一生之海外工作服務團年老生活毫不聞問,實有違其基本精神。故增訂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範:「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審查會意見: 一、為將政府照顧人員之定義更明確化,將增訂條文首句之「相關業務之人員」,修正為「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 二、將增訂條文第二句「並訂定辦法」等文字刪除,改增列第二項:「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