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刪除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刪除)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原條文所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且空白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流於恣意,地方政府無權把關,導致僱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以致勞工因超時工作的過勞死案例頻傳。為確保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應將不分行業皆納入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