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包含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雇主積欠工資,勞工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雇主經主管機關限期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主管機關得逕自認定為歇業。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第一項明文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罪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務上,工資清償權限仍低於土地增值稅、關稅、債權,及留置權、抵押權及質權等擔保物權,顯然,工資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如同虛設。爰明定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包含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局自民國90-100年統計數據,歇業是近年來主要的墊償原因,為使歇業在事實上的認定更為明確,爰新增第二項。 為因應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疇,遂增加墊償基金提撥率為萬分之十五,爰修正第四項。
第七十九條之二 雇主或勞工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式,受領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除應按其受領總額處以二倍罰鍰外,並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本草案擴大薪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為防範可能產生之道德風險,爰訂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