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陳雪生
陳雪生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正二
林正二
徐耀昌
徐耀昌
潘維剛
潘維剛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服務病人之機構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二十三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一、本條修正。 二、為加強傳播媒體在報導有關精神病人的新聞上能有精神衛生教育之宣導功能、對精神病人權益之宣導及對家屬、照顧者、保護人及服務病人之機構或團體予以尊重,明定傳播媒體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其產生歧視之報導實有必要,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