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販賣業應依公告設置容器回收設備。 |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回收應回收廢棄物之種類及其回收獎勵金數額。 販賣業應依公告之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
民眾喝完飲料常隨手將杯子亂扔,不僅造成環境污染,甚至堵塞水溝、河道。全台外帶飲料店高達二萬家,若每個人喝完都隨手丟,對環境造成的負擔可想而知,目前國內使用一次用飲料杯的外帶式飲料店、咖啡店,約有89家品牌業者,分店超過1萬7,000家,加上民眾自行開業的小店,合計至少有2萬店家。新措施如果施行,全台約可增加2萬個回收點,確實做好環保,維護地球資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