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尤美女
尤美女
林明溱
林明溱
陳淑慧
陳淑慧
蔡正元
蔡正元
江啟臣
江啟臣
蘇清泉
蘇清泉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教師法雖明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成員,並明定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惟不論教師法或設置辦法卻皆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