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 | 第六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 如左: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左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五)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六)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七)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
一、因應文書書寫採直式橫書格式,將第一款之「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依國防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已分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裁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而本條第二款所定製發主官編階為校、尉級印信之權責,均屬「司令部」層級辦理事項,爰據以刪除該款第五目至第七目所列「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三、另考量本部及各司令部所轄基層部隊龐雜,基於行政經濟及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三款,規定得委任主官編階為將級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所屬校、尉級主官之印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