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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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應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符合第六條所定甄選標準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標準者,逕予駁回。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志願入營,如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第八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應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符合第六條所定甄選標準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定;不符甄選標準者,逕予駁回。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志願入營,如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一、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分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裁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二、第一項所定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留營之核定權責,均屬「司令部」層級辦理事項,爰刪除該項原定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甄選計畫及簡章擬訂權責事項,以符體例。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