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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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民間人力時,國防部應依動員實施階段需要,訂定優先順序,實施適當之管制與調節。 前項管制與調節之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第四條 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民間人力時,國防部應依動員實施階段需要,訂定優先順序,實施適當之管制與調節。 前項管制與調節之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第二項,以符合實況。
第九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配合年度軍隊動員準備計畫,協調各相關單位,依需要逐年檢討修正轄區軍事人力之分配。 第九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配合年度軍隊動員準備計畫,協調各相關單位,依需要逐年檢討修正轄區軍事人力之分配。
本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