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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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第五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以符合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