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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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 第五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以符合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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