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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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採配套方式,其標金底價,等於處分土地總價,減去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 前項配套方式處分土地總價,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辦理。 第一項配套之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定上限。 | 第六條 採配套方式,其標金底價,等於處分土地總價,減去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 前項配套方式處分土地總價,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辦理。 第一項配套之興建住宅社區工程總價,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於各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所定上限。 |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據以修正本條第二項,以符合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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