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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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停役人員由戶籍地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 | 第八條 停役人員由戶籍地後備指揮部審查應予回役或免予回役後,列冊陳報後備司令部核定。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以符合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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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因病傷殘停役人員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複審後,判定其體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實施。 | 第九條 因病傷殘停役人員屬難以判定體位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按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規定,協調國軍醫院後,通知停役人員按指定時間,至指定之國軍醫院複檢,並依複檢結果初判體位,陳報後備司令部複審後,判定其體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辦理前項複審,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同實施。 |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八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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