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楊玉欣
楊玉欣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一年度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目前聯合國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指出國家教育經費平均為國內生產總值的(GDP)5.4%,人才培育是國際競爭力基礎,故建議提高至前一年度GDP之6%。 另一方面不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以GDP做為計算基礎可與國際接軌及比較,以為教育經費是否充實之基礎。併同刪除本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