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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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十八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八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委員許智傑等21人提案:
一、新增本條文第二項。
二、因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藥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應可維持現狀分立。
三、各職業公、工會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四、內政部101年2月7日函覆高雄市商業會(文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0505899號)文中也針對商業會因縣市合併案是否應合併為一會之案,並無強制合併之訴求。
審查會:
第二十八條條文,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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