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許忠信
許忠信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柯建銘
柯建銘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及資源業務,特設環境資源部(以下簡稱本部)。 環境資源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管制、核廢料、輻射洩漏、高廢熱污染、游離輻射、生物健康風險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與自然資源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督導及考核,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氣候變遷因應、氣象、環境資源國際合作、永續與科技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整合。 四、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制、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與海洋污染防治、飲用水水質管理、下水道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與督導、流域治理管理及水資源統籌之協調。 六、廢棄資源物管理與循環再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七、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與災害防制、環境用藥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衛生管理、污染源管制與許可管理、環境檢測鑑識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八、自然保育、濕地、自然地景與生物多樣性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自然災害與其潛勢調查之預防與減災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 九、水利、自來水、溫泉、森林、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地質、礦產資源及國家公園之政策規劃、整合及協調,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十、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教育及證照管理、研究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事項。 本部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管制署:規劃與執行核能管制事項。 二、氣象局: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三、水資源管理署:規劃及執行水利、水資源、自來水與溫泉資源事項。 四、森林及保育署:規劃與執行森林及自然保育事項。 五、流域管理署:規劃與執行水、土石流災害、及野溪、河川、排水及海岸防護等事項。 六、污染防制及下水道局:執行污染防制業務、環境管理、環境督察、資源管理、環境檢測管理及下水道業務事項。 七、國家公園及海洋保育署:規劃與執行國家公園及海洋保育事項。 八、國家環境資源研究院。 九、臺灣自來水公司。 一、本部依職掌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設國家環境資源研究院,整合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環境教育及訓練所,以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由於仍有部分管理功能,初期應設立為附屬機構,長期則朝行政法人方向努力,並在其組織法中增訂研究人員比照教育人員任用之規定。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之員額編制。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