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志偉
邱志偉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惟綜觀近期各項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賄選案件頻傳,即因採無記名方式,易避開監督事宜,反而不利檢調單位辦案調查,且議會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往往回歸政黨政治,由各黨派自行推派,如取消無記名投票,俾利更強化各項監督工作,又縣(市)議會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選舉辦法,應回歸地方自治,由各地方議會、代表會自行訂定,故為使投票行為及選務工作符合政黨政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