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林明溱
林明溱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許忠信
許忠信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魏明谷
魏明谷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各該年度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五條之二 職業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為落實各級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更臻完整,明定公私立職業學校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以辦法定之,且其投保所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