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處分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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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處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國防部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屬都市更新地區,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委託標的於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第二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國防部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但屬都市更新地區,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委託標的於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改造,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據以修正本條第一項,以符合實況。
第五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 第五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 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
本條第一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修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理由同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