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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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以下簡稱輔導組織)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金門縣、連江縣動員管理組(以下簡稱動管組)設置,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第二條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以下簡稱輔導組織)由國防部委任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金門縣、連江縣動員管理組(以下簡稱動管組)設置,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依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已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以符合實況。
第七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者。 二、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後備幹部訓練班,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視需要,每年訂定召訓規定,實施召訓。 第七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選任之: 一、後備幹部訓練班結業者。 二、年齡在五十八歲以下者。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後備幹部訓練班,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視需要,每年訂定召訓規定,實施召訓。
本條第二項「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第八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動管組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 二、輔導中心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三、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備查。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定之。 第八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權責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動管組遴選推荐,地區後備指揮部審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聘任。 二、輔導中心督導員及輔導組組長,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聘任,並報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備查。 三、輔導組輔導員,由輔導中心遴選推荐,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動管組核定聘任,並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備查。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選任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之。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第十一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有下列不適任之情形,應予以停聘,並重新選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者。 二、因案遭軍法或司法機關羈押者。 三、嚴重違反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者。 四、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前項第三款有關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定之。 第十一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有下列不適任之情形,應予以停聘,並重新選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者。 二、因案遭軍法或司法機關羈押者。 三、嚴重違反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者。 四、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前項第三款有關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年度工作紀錄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之。
本條第二項「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第十二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視需要,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發給福利品購買證。 三、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前項各款具體作法,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實施之。 第十二條 輔導組織各級幹部,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得視需要,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發給福利品購買證。 三、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士官晉任。 前項各款具體作法,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後實施之。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第十三條 輔導組織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之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定之。 第十三條 輔導組織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之規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定之。
本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第十四條 輔導組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第十四條 輔導組織協助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本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修正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理由同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