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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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租屋服務平臺應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貼諮詢。 三、租屋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四、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 五、協助出租及承租。 六、協助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七、協助租屋修繕諮詢。 八、協助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代墊租金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公益服務項目。 前項第十二款服務項目之服務對象資格及費用收取,中央主管機關得予限制及核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第五款至第十款服務項目,其服務對象為公益出租人或中低所得家庭者,亦同。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前項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服務項目者,該服務項目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之提供範圍,以出租人之出租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為限。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第一項服務項目,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 第四條 租屋服務平臺應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貼諮詢。 三、租屋糾紛諮詢及協助調處。 四、公益出租人之推廣招募。 五、協助出租及承租。 六、協助辦理租屋契約公證。 七、協助租屋修繕諮詢。 八、協助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補貼諮詢。 十、代墊租金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居住公益服務項目。 前項第十二款服務項目之服務對象資格及費用收取,中央主管機關得予限制及核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第五款至第十款服務項目,其服務對象為公益出租人或中低所得家庭者,亦同。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前項不得向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服務項目者,該服務項目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服務項目之提供範圍,以出租人之出租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轄區為限。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第一項服務項目,涉及租屋之仲介行為者,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不動產經紀業者執行相關業務。
依據行政院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院臺建字第一○二○○○八二六三號函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二年二月四日都字第一○二○○○○五九五號函說明二、(三)略以:「對於本案提供出租住宅予弱勢民眾公益出租人之優惠措施,請以『獎勵』之方式辦理……。」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務狀況,對於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者,獎勵其住宅出租修繕費用。 前項獎勵住宅出租修繕費用,公益出租人之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住宅出租之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按月數比率核給;最後出租當月日數達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不予計算。 公益出租人於住宅租期屆滿一年、未達一年到期或租約終止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租賃事實及租賃期間修繕等證明文件,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平臺撥付予公益出租人。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務狀況,對於公益出租人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者,辦理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貼。 前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貼,公益出租人之住宅每處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住宅出租之租期未達一年者,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貼按月數比率核給;最後出租當月日數達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不予計算。 公益出租人於住宅租期屆滿一年、未達一年到期或租約終止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租賃事實及租賃期間修繕等證明文件,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住宅出租修繕費用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由租屋服務平臺撥付予公益出租人。
依據行政院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院臺建字第一○二○○○八二六三號函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二年二月四日都字第一○二○○○○五九五號函說明二、(三)略以:「對於本案提供出租住宅予弱勢民眾公益出租人之優惠措施,請以『獎勵』之方式辦理……。」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