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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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代收代辦費及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獎學金,獎勵優秀學生;並應設助學金,協助經濟弱勢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費標準,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貧苦者,除由政府供給書籍外,並應免繳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費用。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均有設獎學金,獎勵優秀學生,及設助學金,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必要。
三、為避免學校巧立名目收取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爰增訂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費標準,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四、因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已免納雜費,爰修正現行第三項規定,並區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規定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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