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世嘉
林世嘉
柯建銘
柯建銘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許忠信
許忠信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管碧玲
管碧玲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代收代辦費及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獎學金,獎勵優秀學生;並應設助學金,協助經濟弱勢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費標準,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貧苦者,除由政府供給書籍外,並應免繳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費用。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均有設獎學金,獎勵優秀學生,及設助學金,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必要。 三、為避免學校巧立名目收取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爰增訂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費標準,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四、因現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已免納雜費,爰修正現行第三項規定,並區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規定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