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薛凌
薛凌
陳亭妃
陳亭妃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佳龍
林佳龍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本法第十四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對應本法增列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修正本條。